长虹电视质量差,保修期内更换非原厂配件
投诉编号:CR202212221603100229808
投诉时间:2022-12-22 16:03
投诉对象:长虹
投诉诉求:赔偿
投诉进度:投诉发布——>商家处理——>商家回复——>投诉解决
投诉详情:
2019年购买长虹电话后,2021年保修期内屏幕不亮,在长虹售后换件,2022年(保修期外)同一部件再次损坏,第三方维修过程中发现保修期内所换部件并非原厂配件(配件来源不明),大小都无法安装进原位置,长虹售后方采用铁丝和胶条形式固定。在使用非原厂配件时未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并且未经过消费者同意,已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构成消费欺诈;在向长虹客服反映问题后,客服表示24小时内回复,但并未接到任何回复。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责任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生产者负有提供合格的修理配件,以及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义务。 根据《民法典》及“三包”规定,生产者对外包的售后主体行为承担责任,特此要求生产者及时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