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猫眼演出霸王条款、拒不退款
投诉编号:CR202306011509570231562
投诉时间:2023-06-01 15:09
投诉对象:美团网(大众点评)
投诉诉求:退款
投诉进度:投诉发布——>商家处理——>商家回复——>投诉解决
投诉详情:
本人于2023年6月1日在美团电商-猫眼演出购置了2张6月3日10:演出的《百老汇气体秀》门标,每张199元,合计金额为398元,订单号为23873677066。由于本人临时有事无法观看表演,第一时间与美团电商客服协商退款,美团客服以“不支持退票”为由不予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了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经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这*种例外商品之外,其他网购商品均可七天无理由退货。”演出也是为了生活所需的消费型需求,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网购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票。同时“门票一经售出无法退换”的合同条款,这种单方规定实际就是《民法典》所定义的格式合同条款,这些免除消费者权益,免除经营者自身义务的条款,系无效条款,对于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结合涉事行业的特殊性,如果不影响再次售出,则经营方应无条件予以退换。以“演出票属于有价证券,具有时效性和稀缺性”作为拒绝退票的理由,这一说法在法律上没有相关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5条,售票平台提出的不予退换货规定属于单方制定的无效条款,可视为霸王条款。演出门票属于网购商品,不包括在法律规定的*种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范畴之内!本人提出的退票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法律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电影票、演出票“不予退换票”的所谓规定或条款是一种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法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条款,做出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商家推出的不予退改的格式条款甚至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种条款应该属于无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