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朗逸7速干式双离合变速箱,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
投诉编号:TS20230515095439100790
投诉时间:2023-05-15 09:54
投诉对象:上海大众
投诉诉求:其他
投诉进度:投诉发布——>商家处理——>商家回复——>投诉解决
投诉详情:
1.2023年4月30日,投诉编号:CR202304301344040231081至今厂家未给出处理意见也没有相关答复,投诉编号:TS20230430135515100694以重复投诉为由,关闭了投诉,本人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依法保障。 2.2014年6月初,本人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同益上汽大众4S店购买一台了大众朗逸2013改款1.4TDSG舒适版汽车(车辆号牌:赣B73G81,车辆识别代号:LSVNX2188E2055290)。目前车辆行驶里程约8.5万公里,DSG7速双离合变速箱出现故障,故障代码P17BF(液压泵:频繁操作锁止功能),需更换机电单元。经多次联系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厂家,给出的答复是该汽车已过质保期。上海大众厂家说法:2014年4月1日前购买的此款车辆享受10年16万公里质保,原因是该款车辆变速箱存在设计缺陷,2014年4月1日后购买车辆质保期与整车享受3年10万公里质保期,以购车时间为准。本人车辆购买时间2014年6月份,但车辆出厂日期是2014年2月份。大众厂家单方面缩短质保期,减轻应承担的责任,转嫁责任给消费者,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要求:享受10年16万公里质保,厂家给予更换损坏的变速箱机电单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产品责任相关规定,特别是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厂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4.2014年上汽大众召回原因是“车辆因变速箱内机电单元的电子故障或者油压不足,可能导致动力输出中断,存在安全隐患。”当年召回是以汽车生产日期为准,我的车辆质保日期是以购买日期为准。而且我这车子出厂日期是2014年2月份。有理由相信,我这款车子变速箱存在设计缺陷。 综上所述,本人车辆虽然购买日期为2014年6月,但出厂日期为2014年2月份,有理由相信该款大众朗逸变速箱存在设计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应该简单以购买日期为日期,应该以出厂日期享受10年16万公里质保。而且,同款车辆肯定存在2014年3月份购买的,同时出厂、同一批车辆,2014年3月份购买的享受10年16万公里质保,而2014年4月份以后购买的则享受3年10万公里质保,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厂家没有体现公平性原则。 所以,本人车辆应该享受10年16万公里质保,损坏的变速箱机电单元,应由厂家承担质保责任,给予免费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