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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涉嫌价格欺诈,最终须支付价格较提前预约价格接近翻倍

投诉编号:CR201810071832560123019

投诉时间:2018-10-07 18:32

投诉对象:滴滴出行

投诉诉求:赔偿

投诉进度:投诉发布——>商家处理——>商家回复——>投诉解决

投诉详情:

一、本人于2018年9月30日在“滴滴出行”APP预约快车,出发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凌晨04:30分,预约页面显示行程预计36.1元(详见上传截图),提交后立刻被邓师傅接单,该行程结束后“滴滴出行”APP要求支付费用55.5元,实际需支付价格较提前预约价格接近翻倍。 二、经与滴滴公司客服投诉沟通,对方承认系统显示有误,几次沟通仅提出给予20-50元搭车券了事,拒绝承认其涉嫌价格欺诈的恶劣行为,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抵制垄断市场的滴滴公司店大欺客及后续进一步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特此投诉希望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滴滴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滴滴公司按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三、《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可认定为价格欺诈。 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滴滴公司该行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诉处理:

投诉通平台审核通过
商家处理中

商家:经反馈给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给您致电告知,请您务必保持电话畅通,感谢您的理解!

商家回复2018-10-22 14:15

商家:投诉人:袁满园(消费者):联系电话:17899843313 。 投诉内容:预估费用和实际支付费用存在异议未处理 。 核实乘客口径:无 。 核实司机口径:无。 处理结果: 经核实,查询18年10月12日 14:55客服处理赠送50元代金券,反映人认可,目前多次联系回访,关机或无人接听,故无法核实 。 处理人: 徐征 。 处理时间:18年10月18日 09:45 。

双方取得一致,投诉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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