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德州联通连用职权,违规过户本人手机号并出售
投诉编号:CR201809212244320121867
投诉时间:2018-09-21 22:44
投诉对象:联通
投诉诉求:赔偿
投诉进度:投诉发布——>商家处理——>商家回复——>投诉解决
投诉详情:
我要投诉山东联通德州分公司。德州联通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了本人手机号,其行为堪比盗窃。德州联通的处理人员马红和郝志强把我手机拉黑拒接我的电话,身居在职却逃避问题,明显的不作为。在本人投诉数次包括去德州联通和山东省分公司面访无果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请求领导帮忙处理。根据联通公司的过户规定:“新旧机主,携带双方本人有效证件到归属地营业厅及现场签字办理过户手续。如一方无法亲自办理须出具过户委托书和由营销经理或店面经理签字确认”。这是联通公司的规定,但是我本人并不知情而且也未到场,明显是违规过户。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略)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使用明知盗接的电信设备或号码。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电信服务有价凭证。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在工信部明文规定下德州联通还知法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他人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德州联通明显伪造本人身份证,对个人隐私安全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而且德州联通把所以事情推卸给代理商说代理商和联通公司是独立的个体,让代理商给我解决,但是代理商却说没有处理权限而且他们还联合起来多次骗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联通把责任全部的推卸到代理商身上是无稽之谈,不想承担任何责任。有失国企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德州联通公司严重侵犯了我的权利,这是对我人格上的侮辱。 请各位领导重视起来,电信部门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个人信息都得不到任何安全保证,让老百姓怎么以后怎么放心的使用。一个国企出现问题应该及时解决,不应逃避。